中工网北京5月18日电(记者卢越)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发通知,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,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.75元。
同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,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自今年5月18日起,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,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,按照每日346.75元计算。
《国家赔偿法》规定: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,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”。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公布,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501元;日平均工资为346.75元。
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相关规定,各级人民法院自2020年5月18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;各级人民检察院自5月18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