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孝感市首例涉毒“自洗钱”案,宣判了!

发布时间:2022年05月20日浏览次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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孝感市首例涉毒“自洗钱”案,宣判了!

近日,孝感市孝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武某某贩卖毒品罪、洗钱罪,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宣判。该案是202131日 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施行以来,孝感市首例公诉并宣判的“自洗钱”案件。

孝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

被告人武某某以牟利为目的,违反国家法律规定,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,数量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;被告人武某某为逃避打击而使用其儿子及丈夫的微信、支付宝账号接收毒资,并向罗某某转账,其行为构成洗钱罪。

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其母亲武某某在贩卖毒品,在此过程中提供微信、支付宝账号,为武某某贩卖毒品提供帮助,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。

遂判决被告人武某某贩卖毒品罪、洗钱罪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。

此例洗钱案的顺利宣判,为贯彻落实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(2022-2024),强化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威慑力,有力提升反洗钱工作有效性,共同维护经济金融稳定、社会公平正义奠定了良好基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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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自洗钱”是指行为人将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收益自行“洗白”,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:为掩饰、隐瞒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

()提供资金账户的;

()将财产转换为现金、金融票据、有价证券的;

()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;

()跨境转移资产的;

()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。

在刑法修正案(十一)明确将“自洗钱”行为构成洗钱罪后,“自洗钱”不再作为上游犯罪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,而是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。

在此,湖北禁毒提醒广大市民,不要贪图不法利益,切莫为一时之利而心存侥幸,参与洗钱犯罪,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