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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规

因公司迁址,员工主动辞职能获经济补偿吗?

发布时间:2022年07月27日浏览次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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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

2004年9月27日,王某受聘于海南某公司,任职工模制作,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。2007年9月,公司将经营地址搬迁至广东省。其后,王某以“公司搬迁”为由提出辞职,该厂在2007年9月30日结算了王某工资,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。

2007年10月17日,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,请求海南某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。2007年11月15日,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:1、海南某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26元;2、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。海南某公司不服,遂起诉王某。

裁判结果

海南某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26元,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付清。

法律分析

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,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。海南某公司陈述王某以“家中有事”为由提出辞职,并未依法举证证实,法院对此陈述不予采信。双方就搬迁后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无法达成一致,且海南某公司对搬迁后的企业性质等情况也未如实告知劳动者,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,海南某公司理当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。

法律提示

1、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址表述清晰明确;2、因公司业务变动,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应适当保留证据,例如《离职面谈记录表》等,完成依法举证相关行为。